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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表單鈕說明:
01:後備軍人問答集
02:兵援徵集問答題
03:軍人權益問答題
04:替代役問答題
後備軍人在何種情形下可申請緩召?如何辦理?
Ans:
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後備軍人緩召作業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第一款:(一)應具備條件: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受理單位:後備指揮部。
(三)申請時間:接獲動員或臨時召集令時。
第二款:(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三款:(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
第四款:(一)應具備條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下列情形:
1無同父兄弟。
2有同父兄弟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課。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五款:(一)應具備條件: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且本人年滿三十歲以上者。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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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後備軍人緩召作業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第一款:(一)應具備條件: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受理單位:後備指揮部。
(三)申請時間:接獲動員或臨時召集令時。
第二款:(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三款:(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
第四款:(一)應具備條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下列情形:
1無同父兄弟。
2有同父兄弟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課。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五款:(一)應具備條件: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且本人年滿三十歲以上者。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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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召集或點閱召集?應如何辦理?
Ans: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規定︵詳如下列︶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比照辦理〉
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不含大專夜間部〉。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間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如符合前條各款情形者,可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及召集令,向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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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規定︵詳如下列︶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比照辦理〉
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不含大專夜間部〉。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間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如符合前條各款情形者,可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及召集令,向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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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除役如何辦理?除役限齡如何區分?
Ans:
依據兵役法第3條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規定:
一、二級上將及中、少將軍官除役,由國防部核定,並發給除役令,其餘
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官兵,均由後備指揮部於每年12月下旬刊登公告
於各大報及電(視)台插播、公布除役年次,並印製除役人員名冊,
分送役戶政機關核對無訛後,主動辦理除役,當事人則可持身分證逕
向役政單位或利用戶口校正時加重註記章戳。
二、除役限齡:二級上將70歲、中將65歲、少將60歲、校官及士
官長58歲、尉官及士官50歲、士兵36歲(屆滿之年12月31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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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依據兵役法第3條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規定:
一、二級上將及中、少將軍官除役,由國防部核定,並發給除役令,其餘
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官兵,均由後備指揮部於每年12月下旬刊登公告
於各大報及電(視)台插播、公布除役年次,並印製除役人員名冊,
分送役戶政機關核對無訛後,主動辦理除役,當事人則可持身分證逕
向役政單位或利用戶口校正時加重註記章戳。
二、除役限齡:二級上將70歲、中將65歲、少將60歲、校官及士
官長58歲、尉官及士官50歲、士兵36歲(屆滿之年12月31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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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將消失後備軍人身分?
Ans:
依據兵役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人員消失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士兵-36歲,上尉以下及士官(不含士官長)-50歲。
(二)依法免役(因病傷殘、機障、痼疾、體位判定免役者)。
(三)依法禁役(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
(四)依法回役。
(五)依法喪失我國國籍。
(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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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依據兵役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人員消失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士兵-36歲,上尉以下及士官(不含士官長)-50歲。
(二)依法免役(因病傷殘、機障、痼疾、體位判定免役者)。
(三)依法禁役(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
(四)依法回役。
(五)依法喪失我國國籍。
(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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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因病及犯罪奉准停役者,數年後年齡已大,家累又重,再予召集服役似欠合理﹖
Ans:
依據兵役法第20條及其施行法第8條規定:停役分為因病停役、因案停役,凡未服滿法定義務役期者,其停役原因消滅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停役原因消滅時:因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
二、因案停役原因消滅時:凡年齡未屆36歲者,一律應予回役至補滿
其應服義務役期為止,以使國民義務公平。若判刑5年以上,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應予禁役(免予回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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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依據兵役法第20條及其施行法第8條規定:停役分為因病停役、因案停役,凡未服滿法定義務役期者,其停役原因消滅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停役原因消滅時:因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
二、因案停役原因消滅時:凡年齡未屆36歲者,一律應予回役至補滿
其應服義務役期為止,以使國民義務公平。若判刑5年以上,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應予禁役(免予回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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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因病停役?如何辦理?
Ans:
一、因病停役: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送指定之國軍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始可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報告表,檢同診斷證明書,層報總部核定停役後返家療養(停役後不計算役期,且須自行負責醫療費用)。
二、前項因病停役人員,所檢附之診斷書如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審查認定無疑義即免再複檢,逕行判定體位,其餘半年(或一年)後實施複檢判定體位,如屬常備役體位者,應免予回役。
三、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95年4月19日修正)第6條第1款規定,第5條第1款人員(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縣市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兵體位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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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因病停役: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送指定之國軍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始可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報告表,檢同診斷證明書,層報總部核定停役後返家療養(停役後不計算役期,且須自行負責醫療費用)。
二、前項因病停役人員,所檢附之診斷書如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審查認定無疑義即免再複檢,逕行判定體位,其餘半年(或一年)後實施複檢判定體位,如屬常備役體位者,應免予回役。
三、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95年4月19日修正)第6條第1款規定,第5條第1款人員(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縣市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兵體位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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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如何辦理轉免役?
Ans:
一、後備軍人因傷病成殘,體能變化已不堪負戰鬥任務者,可檢具三個月以內之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二吋相片二張、身分證、退伍令及印章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免役體檢,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將排定時間通知前往軍醫院檢查,並依據檢查結果核定應轉服之役別或免役。
二、為有效簡化作業流程及國軍醫院工作負荷,凡後備軍人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甲種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國防部核定傷殘通報者,免予參加體格複檢,依體位區分標準,逕判體位。
三、另持兵役體檢專責醫院「〈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二〉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四〉三軍總醫院〈五〉佛教慈濟花蓮綜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比照前項方式,逕為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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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後備軍人因傷病成殘,體能變化已不堪負戰鬥任務者,可檢具三個月以內之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二吋相片二張、身分證、退伍令及印章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免役體檢,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將排定時間通知前往軍醫院檢查,並依據檢查結果核定應轉服之役別或免役。
二、為有效簡化作業流程及國軍醫院工作負荷,凡後備軍人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甲種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國防部核定傷殘通報者,免予參加體格複檢,依體位區分標準,逕判體位。
三、另持兵役體檢專責醫院「〈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二〉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四〉三軍總醫院〈五〉佛教慈濟花蓮綜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比照前項方式,逕為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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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申請因病停役後,後續處理作業?須否回役?
Ans:
常備兵因傷病核定停役後,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體位,如維持常備役體位,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6第1款規定:第5條第1款人員(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但如果改判為替代役甲等體位,且符合「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服現役已逾120日(自應徵服役日起至停役生效前1日止),由縣市政府函轉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免予回役」後,發給替代役備役證明書,以替代備役列管;如改判為替代役乙等體位,則由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以補充兵列管,不必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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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常備兵因傷病核定停役後,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體位,如維持常備役體位,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6第1款規定:第5條第1款人員(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但如果改判為替代役甲等體位,且符合「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服現役已逾120日(自應徵服役日起至停役生效前1日止),由縣市政府函轉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免予回役」後,發給替代役備役證明書,以替代備役列管;如改判為替代役乙等體位,則由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以補充兵列管,不必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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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退伍令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Ans:
一、由當事人持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持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亦可至鄰近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即異地申請辦理)。
二、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武功巷52號;電話:(07)37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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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由當事人持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持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亦可至鄰近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即異地申請辦理)。
二、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武功巷52號;電話:(07)37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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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教育召集、點閱召集其目的有何不同?其實施方式為何?
Ans:
一、教育召集:
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目前召集實訓五至十二天。
二、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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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教育召集:
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目前召集實訓五至十二天。
二、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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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選舉前要暫停後備軍人教點召訓練?
Ans:
依據國防部令頒年度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召集指導大綱,規定﹁排定後備軍人教、點召訓練,應迴避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委會公布選舉活動日開始至選舉日後 、點召訓練,應迴避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委會公布選舉活動日起至選舉日後七天不實施點召訓練︶︶,旨在避免影響選舉事務之進行、或遭致不必要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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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依據國防部令頒年度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召集指導大綱,規定﹁排定後備軍人教、點召訓練,應迴避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委會公布選舉活動日開始至選舉日後 、點召訓練,應迴避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委會公布選舉活動日起至選舉日後七天不實施點召訓練︶︶,旨在避免影響選舉事務之進行、或遭致不必要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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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組訓之目的及成效如何?
Ans:
一、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九條及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第七章之規定辦理,並律定後備司令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
之。
二、後備軍人組訓之目的,在以嚴密之編組奠定管理之基礎,以訓練強化
後備軍人之掌握與運用,使列管之後備軍人確能於戰時成為三軍之持
續戰力,平時成為安定社會之主導力量,歷年來平時召集訓練,平均
到訓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足證後備軍人對政府向心堅強,且已普
遍養成守法精神與聞令應召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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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一、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九條及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第七章之規定辦理,並律定後備司令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
之。
二、後備軍人組訓之目的,在以嚴密之編組奠定管理之基礎,以訓練強化
後備軍人之掌握與運用,使列管之後備軍人確能於戰時成為三軍之持
續戰力,平時成為安定社會之主導力量,歷年來平時召集訓練,平均
到訓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足證後備軍人對政府向心堅強,且已普
遍養成守法精神與聞令應召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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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軍(士)官須具備何種條件始可晉任?
Ans: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一、備役軍官、士官晉任,除本階停年及學資比照現役晉任辦理外,並
須在思想、品德、才能、學識、年齡、體格上符合基本條件,再依
其本階各年內應召及在鄉工作績效與貢獻累計積分達於一定標準,
即依其積分高低順序,就年度晉額辦理檢討。
二、晉任員額比率如下:
(一)軍官晉額申請標準:
1、晉任中尉:以列管少尉一、五00人申請一員。
2、晉任上尉:以列管中尉二00人申請一員。
3、晉任少校:以列管上尉五○○人申請一員。
(二)士官晉額申請標準:
1、初任下士:以列管上等兵八、○○○人申請一員。
2、晉任中士:以列管下士四、○○○人申請一員。
3、晉任上士:以列管中士一、五○○人申請一員。
4、晉任士官長:以列管上士五○○人申請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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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一、備役軍官、士官晉任,除本階停年及學資比照現役晉任辦理外,並
須在思想、品德、才能、學識、年齡、體格上符合基本條件,再依
其本階各年內應召及在鄉工作績效與貢獻累計積分達於一定標準,
即依其積分高低順序,就年度晉額辦理檢討。
二、晉任員額比率如下:
(一)軍官晉額申請標準:
1、晉任中尉:以列管少尉一、五00人申請一員。
2、晉任上尉:以列管中尉二00人申請一員。
3、晉任少校:以列管上尉五○○人申請一員。
(二)士官晉額申請標準:
1、初任下士:以列管上等兵八、○○○人申請一員。
2、晉任中士:以列管下士四、○○○人申請一員。
3、晉任上士:以列管中士一、五○○人申請一員。
4、晉任士官長:以列管上士五○○人申請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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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政府兵役處
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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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999@ms1.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