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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員徵集問答集

    僑民役男服役的規定如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1 00:00
    依據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僑民返國居住滿1年之計算方式:
    (一)連續居住滿1年。
    (二)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關於服兵役,依兵役法規定之徵兵處理,役男應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徵兵檢查(體格檢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若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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