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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員徵集問答集

    僑民以何種身分入境,可免除暫不徵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1 00:00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規定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1、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2、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3、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 (含辦事處) 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4、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5、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前項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4款以3年為限,第5款以3個月為限。第5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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