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召集部分:
依兵役施行法第27條及召集規則規定,為培養國軍後備潛力,增進後備軍人軍事素養與戰鬥技能,以適應動員戰備需要,會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其範圍與人數、時日等,係由國防部按年度計劃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另為提升後備戰力,自115年起教育訓練採2年1訓,實訓14天。
二、勤務召集部分:
依兵役施行法第27條及召集規則規定,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召集補充兵或後備軍人,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