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份向各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一、申請範圍:
(一)兄弟姊妹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或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視同兄弟姊妹。
二、限制條件:
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三、應檢附證明:(依據年度公告)
(一)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二)兄弟姊妹在營服役證明。(需載明服役起止年限,不可填寫最大年限)
(三)協議書。(符合申請者為2人以上時,需檢附)
四、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以其在營服役之兄弟姊妹最先退伍或解召預定日期為限;在營服役兄弟姊妹服役時間3年以上者,有效期限以3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