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緩召(第5款) ※每年4月份向各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一、申請條件: (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二、應檢附證件: (一)現戶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 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3個月內,記事欄不能省略)。 (二)其他有關證件。 三、有效期限: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