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召(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每年4月份向各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兵役法第41條第4款)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二)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1項)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四、應檢附證件:
(一)現戶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 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3個月內,記事欄不能省略)。
(二)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另兄弟姊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三)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疾病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
(四)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五、有效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