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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後召集〈第四款: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12 11:21

    ※每年4月份向各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一、申請範圍:
    (一)兄弟姊妹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或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視同兄弟姊妹。
    二、限制條件:
    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三、應檢附證明:(依據年度公告)
    (一)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二)兄弟姊妹在營服役證明。(需載明服役起止年限,不可填寫最大年限)
    (三)協議書。(符合申請者為2人以上時,需檢附)
    四、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以其在營服役之兄弟姊妹最先退伍或解召預定日期為限;在營服役兄弟姊妹服役時間3年以上者,有效期限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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