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役軍人及現服替代役人員死亡者:得由其遺族親友或原服務機關(構)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葬厝:
(一)、死亡通報、撫卹令或死亡證明。但檢具死亡證明文件者,應同時檢附服務證明文件。
(二)、除戶戶籍資料。
(三)、亡者二吋照片二張。
(四)、樹葬者,骨灰研磨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由安厝對象原服務機關(構)申請者,免予檢附。
二、榮民死亡:得由其遺族親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構)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葬厝:
(一)、死亡證明。
(二)、除戶戶籍資料。
(三)、榮譽國民身分證明文件。
(四)、亡者二吋照片二張。
(五)、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構)申請者,免予檢附。
三:服役滿十年以上現役軍人或榮民之合法配偶死亡:得由遺族親友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安厝(含合厝):
(一)、安厝對象配偶之服役年資證明文件或榮譽國民身分證明文件。
(二)、安厝對象死亡證明。
(三)、安厝對象除戶戶籍資料。
(四)、安厝對象二吋照片二張。
(五)、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