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提前退伍:
(一) 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五)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二、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以「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至第16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