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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員徵集問答集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如何申請改判體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08 15:57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報本市兵役處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由公所轉報本市兵役處審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揭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前揭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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