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對象
(一)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但已接受徵兵檢查者,不再檢查。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在學期間分階段接受軍事訓練役男。
(三)當年次未在學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
(四)報考翌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役男。
(五)就讀軍事學校(含專科學校)役男辦理休學、退學或畢業後,未任軍職者。
(六)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
(七)男子十八歲之年提前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本市徵兵檢查醫院
(一)國軍高雄總醫院
(二)國軍左營總醫院
(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四)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五)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三、領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得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注意印表日期應為近期,即以徵兵檢查為目的),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簡化徵兵檢查作業,逕送本市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
四、檢查當日應攜帶下列證明文件:
1、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
2、國民身分證正本。
3、最近3個月內1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1張[背面均寫妥姓名及戶籍地 (鄉、鎮、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