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 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徵集入營前,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服補充兵役:
1.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二、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三、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上述役男家屬列計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至5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