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惟經准予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
二、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三、另役男身高、體重不符現役標準時,需於接獲徵集令後,入營前,始可提出申請身高、體重複檢。
四、複檢醫院
1.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台北市)
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市)
3.臺北榮民總醫院(台北市)
4.臺中榮民總醫院(台中市)
5.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南市)
6.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市)
7.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花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