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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08 14:32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辦理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上述常備兵家屬範圍以「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至16條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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