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認定之,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
二、僑民役男在臺原有戶籍(或初設戶籍)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二)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三、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四、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83日規定者,於出境前應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https://www.ris.gov.tw/military-oversea/app/oversea/)上傳文件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以下文件:
(一)本國護照。
(二)外國護照(無外照則檢附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向僑務委員會申請)。
(四)返國前4個月內有入境「僑居地」之證明(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文件審核完成後,向移民署網路申請出境核准:【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五、入境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一般役男身分申請出境,並應於出境後4個月內返國。
六、前項役男,得於出境後4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文件補行上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經審核通過者,不受前項應於出境後4個月內返國之限制。未依限繳交,經催告1個月後,即辦理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