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提前退役:
(一)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二、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三、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
四、上述役男家屬列計範圍及年齡之計算,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