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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問答集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17 13:54

    一、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 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

    2.消防役。

    3.社會役。

    4.環保役。

    5.醫療役。

    6.教育服務役。

    7.農業服務役。

    8.原住民部落役。

    9.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 研發替代役

    二、役期:

    (一)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1.自107年1月1日起不再徵服常備兵現役,全數轉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3年。

    3.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4.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役期1年。

    (二)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

    1.申請服專長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3.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1年6個月。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三)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1.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服常備兵現役,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3.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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