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 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
2.消防役。
3.社會役。
4.環保役。
5.醫療役。
6.教育服務役。
7.農業服務役。
8.原住民部落役。
9.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 研發替代役
二、役期:
(一)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1.自107年1月1日起不再徵服常備兵現役,全數轉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3年。
3.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4.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役期1年。
(二)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
1.申請服專長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3.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1年6個月。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三)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1.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服常備兵現役,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3.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