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代役役男入營後身體健康狀況不合服替代役標準者,經訓練單位洽送指定醫院檢查確定後,應於30日內予以驗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訓練單位出具之驗退證明書後,經審查有疑義者,得洽送指定醫院再行鑑定,無疑義者,即予以判定體位,並將判定體位結果通知役男。
三、判定免役或替代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者外,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中央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四、經驗退判定替代役體位役男,須再徵服原定替代役役期。屬體位未定者,俟未定期滿再行複檢,以確定其體位及應服之役別。判定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