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因傷病核定停役後,尚須經市政府判定體位,如判定為替代役體位,但符合「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並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免予回役」後,則發給「替代役備役證明書」,以替代役備役列管;如判定為免役體位,則發給免役證明書,日後不須再接受召集;如判定為體位未定,則須治療半年至1年以上的時間再安排複檢並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