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14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