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二、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14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