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補助民間團體推行役政宣導作業要點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欲與本處成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主動於申請文件表明身分關係;本案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本處將依法主動公開申請人前開揭露表件,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