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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宣導及資訊揭露相關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7-31 17:3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修正重點包含擴大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適用範圍、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及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等項目,有關修正重點請參閱附檔。
        另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承上,具上述身分關係之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踐行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依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有關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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