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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問答集

    後備軍人在何種情形下可申請緩召?如何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2-24 16:19

    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後備軍人緩召作業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第一款:(一)應具備條件: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受理單位:後備指揮部。
        (三)申請時間:接獲動員或臨時召集令時。
    第二款:(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提內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 日」。
    第三款:(一)應具備條件: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四款:(一)應具備條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下列情形: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款:(一)應具備條件: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六款:(一)應具備條件: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刑在執行中者。
                  (二)受理單位:所屬警察分駐所或後備指揮部。




    (請參閱本處最新消息-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公告)(每年3月份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當年度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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