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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問答集

    何謂因病停役?如何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1 00:00
    一、常備兵結訓分發服役後,如因病不堪服役,請持診斷證明書向部隊申請因病停役,由連級呈報營級單位審核並經國軍醫院辦理鑑定後,函送各軍總司令部核定停役。
    二、常備兵因傷病核定停役後,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體位,
    1.如維持常備役體位,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並發給因停退伍令。
    2.如改判為替代役體位,但符合「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指因病停役人員),並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免予回役」後,則發給替代役備役證明書,以替代役備役列管。
    3.如判定為免役體位,則發給免役證明書,日後不須再接受召集。
    4.如判定為體位未定,則須治療半年至1年以上的時間再安排複檢並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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